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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企业的利益
                       ——第二化肥厂一批进口催化剂质量有问题向外商索赔记
    2007年7月中旬,某外国公司上海代表处致函第二化肥厂生产管理部,承认半年前供给该厂的一批标的额近500万元人民币的催化剂质量没有达到产品标准,并就善后处理事宜听取厂方意见。
    得到这一消息,第二化肥厂生产管理部、质检室有关人员欢欣鼓舞,厂领导也对相关人员认真负责的精神提出表彰。因为这里边有着鲜为人知的曲折。
                                         惊现不合格产品
    自1987年第一套丁辛醇装置投产开始,第二化肥厂一直使用丁辛醇工艺专利商指定厂家——某知名外国公司生产的催化剂。实践证明,外方提供的前几批催化剂的使用寿命都达到了4年以上。在长期往来过程中,供需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2006年12月上旬,新采购的一炉催化剂抵达二化库房。生产管理部工程师郭风琴和质检室副主任汪福良在例行采样时发现,Ⅰ型催化剂比以往无明显异常;Ⅱ型催化剂则部分颗粒不完整、外观色泽也不及以前。随后,质检室按照行业标准测定出Ⅱ型催化剂的一项关键特性参数——抗侧压强度指标大大低于Ⅰ型。此种催化剂如果用到装置上,将很快被反应气体挤碎,整个装置的安全稳定运行将受到威胁。面对这种情况,厂生产管理部向外方上海代表处反映了情况。
    2007年元旦过后,外方上海代表处传来消息:其公司总部对Ⅱ型催化剂产品的留样进行了复查,结果高于产品标准指标;如果二化承诺不将相关技术资料泄露给第三方,外方将提供专用测定方法和产品标准供确认。得到资料后,质检室按照厂家分析方法第三次取样分析了催化剂强度,分析结果明显低于厂家提供的产品标准。生产管理部据此致函中石化产品进口部,要求其协调外方对此现象做出解释。
                                       一波三折的对外交涉
    春节前夕,国外催化剂销售经理电传中石化产品进口部,声称该公司具有40多年的催化剂生产经验,工厂送出的Ⅱ型催化剂的抗侧压强度检测没有问题。如果该批产品在二化正常装填、投用后,在初期或使用1年内,反应器压差出现异常,该公司将免费提供一炉新的催化剂。二化随即复函中石化产品进口部,指出:首先,外方以往提供催化剂的使用寿命都达到3年以上,此次仅承诺保证1年的使用寿命是违反常规的;其次,二化丁辛醇主要生产原料丙烯为公司内部互供管道输送物料,若投用1年内即因催化剂问题再次停车更换,损失的将不仅仅是产品产量,而是整个公司的总体物料平衡,这种损失不是一炉催化剂的价值能够抵平的。要求总部协调外方对此批货物作退货或换货处理。
    随后,二化多次与外方上海代表处联系,请求其派人到现场实地取样检测。然而,该代表处采用了拖延战术。
    4月中旬,二化通过公司物装中心再次致电中石化产品进口部,要求外方技术专家到现场解决问题。
    “五一”过后,在公司物装中心进口部有关人员陪同下,外方上海代表处业务代表来到二化。双方各执己见,僵持不下。外方上海代表处业务人员一脸不悦地到催化剂库房巡察一圈,并在象征性地取得一点样品之后,匆匆离开现场。
    20天后,二化负责人打电话质询对方分析结果,其业务代表宣称在济南机场办理通行手续时,因不允许携带样品而被迫丢弃。该业务代表随即抛出“杀手锏”,希望二化放心使用产品,继续纠缠下去没有实际意义。二化负责人严正指出,二化依据对方标准分析判定Ⅱ型催化剂质量不合格,并要求对方妥善处理问题是符合情理的。
    也许是意识到工作的唐突,三天后,外方上海代表处业务经理一行2人抵达二化,协商解决问题。外方代表将Ⅱ型催化剂的13个包装箱全部打开,取样,回去检验。
                                       据理力争 获得胜利
    送走外方业务人员,二化为了把证据做扎实,也对这批催化剂再次进行了检验。为保证催化剂强度性能测定条件的一致性,一个分析人员要分两次连续3—4个小时作100次重复试验。一周后,质检室报出分析结果:强度指标仍低于外方提供的产品标准。生产管理部直接将检测不合格信息通报外方上海代表处。半个月后,外方上海代表处业务经理致函二化:国外厂家愿意履行不合格换货承诺;同时,外方提请二化考虑可否收下此批催化剂,并在装填前采用蒸汽预处理措施提高强度。二化随即复函:只能采纳更换等量合格催化剂方案。
    作为整个质量事件的积极协调人,公司物装中心进口部姚永涛非常感慨:以前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最后都不了了之,真没想到你们能坚持到现在!对此,二化的同志有自己的看法。从眼前看,二化要求更换一炉合格催化剂,是为今后几年丁辛醇装置的安稳生产提供保障。从长远看,对方是丁辛醇工艺专利商的合作厂家,有着四十多年的催化剂生产经验,以后生产、扩建时,还要不可避免地与对方发生业务往来。如果本次不坚持澄清分析结果,那么今后对此类催化剂的入厂检验就会流于形式。目前,外方虽然承诺换货,但其不合格催化剂还在二化的库房,善后事宜还在处理过程中。
    至此,一场长达半年之久的催化剂质量纠纷暂告结束。参与处理此事的干部工人们说,我们的事业虽不是什么轰轰烈烈,但我们也要脚踏实地干好本职工作。为企业的利益据理力争,我们心安理得。
                                                                        (本报通讯员 林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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