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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文本版-企业文化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齐鲁石化分中心 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一) 2006年10月,淄博市政府对全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进行了重大改革。成立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了由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按照改革的要求,齐鲁石化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纳入到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成立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齐鲁石化分中心。从2006年10月到2007年2月份相继完成了机构、资产、人员与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交接。现在,齐鲁石化分中心已经完全执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为了使职工了解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政策,我们齐鲁石化分中心对有关重点进行了整理,以便给职工掌握和运用好政策提供一些帮助。 一、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知识 1.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也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根本目的是转变计划经济体制的住房实物分配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货币化分配。通过住房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可以逐步增强职工购建自住住房能力,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就是它的工资性,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类似职工的工资收入,无论是职工个人缴存部分,还是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以及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形成的利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2.为什么说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每个职工的法定权益? 国家取消福利分房以后,采取了以货币补助的形式维护职工在住房方面的权益,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对职工货币补助的重要形式,在维护职工住房权益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于发工资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所以,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各单位规定的强制义务,也是每位在职职工应该享有的法定权益。 3.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如何计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计息日为每年6月30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按3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产生的利息全部转入住房公积金存款本金。按照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免征利息税。职工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是职工个人的法定收益,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 4.单位必须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定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按规定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拒绝为职工设立账户或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举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单位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纠正,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的5%,原则上不高于12%。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新参加工作和调入的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不得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60%。 根据淄博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上一年度(2006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即4950元,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即990元。 淄博市政府规定: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即个人8%,单位8%。有条件的驻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2%。齐鲁石化公司目前执行的标准是:个人5%,单位12%。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确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定额、等额缴存,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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