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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齐鲁石化分中心
                                   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三)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我市的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运用住房公积金向购建自住住房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目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了住房公积金的保证贷款、质押贷款、抵押贷款、按揭贷款和组合贷款,可以满足不同条件职工的贷款需求。
    2.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的保证贷款、质押贷款、抵押贷款、按揭贷款和组合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让其他人为其提供担保的一种贷款方式。保证人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者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评估认定行业的在职职工。保证人需出具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个人资信证明。保证人本人必须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并且没有人为其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和质押。
    (2)质押贷款是指职工在申请贷款时,以自己或者其他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作为质押申请的一种贷款方式。用于质押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必须是出质人本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并且用于质押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存款贷款金额。
    (3)抵押贷款是指职工在申请贷款的时候,以本人或者其他人所拥有的住房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需要出示抵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的人同意抵押的证明,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以这种方式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70%,也不得超过目前最高贷款限额20万元。
    (4)按揭贷款是指职工如果购买的与市中心签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合作协议》的开发商的住房,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一种贷款方式。
    (5)组合贷款是指个人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的费用,同时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由承办银行为个人同时办理两种住房贷款方式。
    (6)贷款支付的规定: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帐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3.办理贷款的条件
    (1)购买淄博市内的普通自住商品房;
    (2)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3)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的收据;
    (4)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并且没有人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或质押。
    4.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贷款额度:以20万元、所购自住住房合同金额的70%、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三者中的最低值为贷款基准额度。
    (2)贷款期限:以30年、借款人的退休年限两者中的最短值为贷款期限。
    (3)执行国家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目前5年以下(含5年)为4.5%;5年以上为4.95%。
    5.保证贷款方式的具体规定:
    (1)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贷款10万元以下者,保证人为“两名”齐鲁石化公司正式在职职工。
    贷款10—20万元者,保证人为“三名”齐鲁石化公司正式在职职工。
    保证人为在市中心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两名”在职职工。
    6.保证人担保的条件:
    (1)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并且没有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或质押;
    (2)保证人保证期限不得超过退休年龄。
    (3)保证人担保期间,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将被冻结,只能缴存,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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