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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文本版-企业文化 公司调整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 2007年12月27日,公司公益事业部发出文件,调整了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文件称:根据《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齐鲁石化综〔2002〕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医疗保险运作情况,现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的有关项目调整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调整为8万元。 (一)发生医疗费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 1.在一级医院治疗的,进入统筹后个人自负10%,退休人员自负5%; 2.在二级医院治疗的,进入统筹后个人自负15%,退休人员自负7.5%; 3.在三级医院治疗的,进入统筹后个人自负20%,退休人员自负10%。 (二)发生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 1.在一级医院治疗的,进入统筹后个人自负8%,退休人员自负4%; 2.在二级医院治疗的,进入统筹后个人自负12%,退休人员自负6%; 3.在三级医院治疗的,进入统筹后个人自负16%,退休人员自负8%。 (三)发生医疗费用50000元以上80000元(含80000元)以下的: 在一、二、三级医院治疗的,进入统筹后个人自负均10%,退休人员自负均5%。 二、补充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由原来的年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内,调整为年支付限额8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内。补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90%。 上述项目调整后的标准自2007年12月21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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