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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调整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
    2007年12月27日,公司公益事业部发出文件,调整了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文件称:根据《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齐鲁石化综〔2002〕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医疗保险运作情况,现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的有关项目调整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调整为8万元。
    (一)发生医疗费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
    1.在一级医院治疗的,进入统筹后个人自负10%,退休人员自负5%;
    2.在二级医院治疗的,进入统筹后个人自负15%,退休人员自负7.5%;
    3.在三级医院治疗的,进入统筹后个人自负20%,退休人员自负10%。
    (二)发生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
    1.在一级医院治疗的,进入统筹后个人自负8%,退休人员自负4%;
    2.在二级医院治疗的,进入统筹后个人自负12%,退休人员自负6%;
    3.在三级医院治疗的,进入统筹后个人自负16%,退休人员自负8%。
    (三)发生医疗费用50000元以上80000元(含80000元)以下的:
    在一、二、三级医院治疗的,进入统筹后个人自负均10%,退休人员自负均5%。
    二、补充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由原来的年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内,调整为年支付限额8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内。补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90%。
    上述项目调整后的标准自2007年12月2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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