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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返券促销”现象
    春节来临,各商家纷纷祭出促销法器,“返券促销”即被认为是屡试不爽的一种。但是,与此同时,反对“返券促销”的声音也是日益增大,原因是很多消费者有被商家“忽悠”的感觉。
    “返券”在经济学上是一种促销手段,而从法律角度讲,实质上就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赠与关系。虽然,商家在运用“返券”进行促销宣传时,毫无例外地讲是对所销售商品的折扣,然而,这种所谓“折扣”仅仅表现为所返之“券”的票面金额,其所销售商品的价格没有丝毫变化,即是全额销售的买卖合同关系。而商家所返之“券”,却是前述买卖合同关系以外的无偿赠与,目的是吸引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故该“返券”与有奖销售的奖品没有本质区别,既然“返券”的法律性质属于赠与合同,就应当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实施。但是,众多商家为了促销而进行“返券”时,往往附加上诸多规则,而且往往还保留了一招“杀手锏”——在“返券”公告或者所返之“券”上写明“商场保留最终解释权”。
    这些附加条件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主要理由有两点:第一,消费者获得“返券”的前提是购买了商家的商品,表明商家借助“返券”来促销的目的已经达到,相应地,消费者如何使用商家所返之“券”,就应当是其作为受赠人依其自愿独立行使的权利,然而,商家却对消费者使用该“券”设置种种条件,甚至要求消费者将“券”与现金按规定的比例并用,从中再一次赚取消费者的货币,则公平性已荡然无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商家对所返之“券”附加条件,意味着其“返券”赠与的赠与物存在明显的质量瑕疵。商家将“券”交付给消费者以后,该“券”所体现的赠与物——债权,已经由消费者所享有,由于商家附加条件而导致其是一个不完整的、贬值的债权,它与商家为了促销在“返券”之时作出的承诺存在差异,这种不完整债权就是此类赠与物所存在的质量瑕疵,商家可能因此获得了眼前的盈利,但是,从长远角度看,其所得到的将是消费者们远离该商家的回敬。     
                                                                                (贾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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